【有車別亂借】車主出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時間:2020.10.21
【有車別亂借】車主出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20日13時55分左右,被告蘇某駕駛轎車(車輛所有人為李某,車輛已投保)沿213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KXXXX處左轉欲進入通往錦秀佳宴道路時,恰遇被告戴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載趙某)沿213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而來,因兩車避讓不及發(fā)生碰撞,致載貨摩托車乘客趙某受輕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經A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蘇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戴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趙某無責任。經查,雙方車輛均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且摩托車經檢驗制動系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某即到A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三方就醫(yī)藥費和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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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在知道轎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情況下出借給被告蘇某,雖已告知使用人被告蘇某,但未采取預防措施,故其對由于該機動車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具有過錯,應對被告蘇某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本案中原告趙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的部分本院根據(jù)過錯程度及本案具體情況,確定由被告蘇某、李某連帶承擔70%,被告戴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對被告戴某承擔的部分,原告表示放棄,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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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點
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購買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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